一、用首违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二)对符合本清单第1条情形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同一当事人多次相同轻微违法行为有且仅有首次可免罚(以江西省交通运输执法管理系统记录为准);
(三)对符合本清单第 2-16 条情形的,当事人应在本次轻微违法行为发生日期追溯一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类似违法情形发生(以江西省交通运输执法管理系统记录为准);
(四)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
(五)当事人已接受教育;
(六)属于《景德镇市交通运输首违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 单(第一版)》所列情形。
二、有关要求
(一)严格把握适用范围。原则上清单中所列明事项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于承诺改正,不予行政处罚。但对属于清单范围中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后认为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违法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要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二)加强执法监督。对于不严格执行轻微免罚程序规定以及擅自将不属于清单规定的事项适用轻微免罚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错案追究。坚决杜绝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同时防止以“轻微免罚”为借口消极执法、办人情案。
(解读人:黎翔)